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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9-10月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年“两月一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
  •   株安煤发〔2016〕号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市桃水煤矿:

      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湘安〔2016〕4号)和《湖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湘煤安监〔2016〕20号)、《株洲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株安煤发〔2016〕36号)、《关于开展2016年煤矿顶板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株安煤发〔2016〕号)文件要求,全市各产煤县市积极有序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年”各项活动,9-10月着重开展了以顶板管理为重点的专项行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月份,全市共组织监管执法活动次;出动执法人员人次;共检查生产矿井46矿次,下达现场检查笔录份、现场处理决定书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份、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份,查处安全隐患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家煤矿实施了行政处罚。截止目前,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没有发生死亡事故。

      二、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管理方面。一是少数煤矿未成立煤矿顶板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未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进行明确;二是部分煤矿未明确煤矿顶板管理各级管理人员职责;三是部分煤矿未建立顶板管理分析例会制度,未按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员以上人员参加的顶板管理工作分析会。

      (二)技术管理方面。一是矿井地质工作较薄弱,大部分煤矿未对矿井所开拓巷道、开采煤层的顶板岩石进行观测研究,未对顶板进行分类,也无相关记录;二是部分煤矿未建立支护分类管理制度;三是部分煤矿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内容不全,对工作顶板管理未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部分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四是部分煤矿未制定巷道支护的硬性措施,检查时,部分煤矿采煤工作面未设护身板、安全脚手板和保险绳,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未加强支护;五是部分煤矿未制定巷道维修、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六是部分煤矿未按要求购置10-15根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用于煤矿巷道维修等临时支护。七是仍有部分煤矿以掘代采,工作面没有实现正规开采。

      (三)现场管理方面。一是部分未建立顶板管理巡查制度,未对井下裸体巷道定期组织人员检查顶板情况,及时处理离层矸石和危岩;二是部分煤矿未严格安全奖惩,未将顶板管理纳入矿井安全奖惩内容;三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部分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报告和登记,也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给下班进行整改。

      (四)质量管理方面。一是未严格安装支架。部分工作面支架的行距、柱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部分之间支架采用独横梁支护,没有设有立柱,没有深挖槽眼;二是部分支护不对山,木支护材料过细等现象仍然存在;三是金属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部分煤矿金属支架在井下进行电焊固定,不易回收利用,部分煤矿在同一巷道采用金属支护没有统一支架规格。

      (五)培训管理方面。一是部分煤矿没有组织班组长专项培训,部分煤矿班组长对井下顶板情况、地质条件变化情况等难点问题认知能力和对顶板事故风险的辨识能力还有待提高。二是部分煤矿没有购买新《煤矿安全规程》。三是部分煤矿未将顶板管理内容纳入煤矿年度培训计划,未组织顶板管理专项培训。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和要求

      (一)认真抓好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在此次检查的基础上,对照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指令,严格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的要求,逐条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负责人,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对近期内确实完不成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向相关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尚未检查到的地点,要举一反三,对照有关标准,做好各类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重点专业技术管理。要加强矿井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和矿压观测,查明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掌握矿压显现规律,切实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三)要开展隐患整改“回头看”。针对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复查,凡发现不认真整改、不落实监察指令、仍存在重大隐患的,依法对煤矿及责任人员予以从重处罚,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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