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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湘财建〔〕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二级单位:

      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月日

      附件

      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事业资金的监督管理,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我省和省级预算安排并用于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成品油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交通非税收入资金及其他中央和省安排的用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资金等。

      第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其中项目管理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省财政部门为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和监督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交通运输(含所属预算单位)及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等单位。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水运及站场等项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五条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按实行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安排原则

      第六条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还贷性高速公建设项目、国省干线公建设项目、农村公建设项目、水上建设项目、站场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船舶标准化项目、渡口、网结构改善工程(危桥、渡改桥、隧道及安保工程建设等)、特殊项目或小型项目等项目。

      (二)养护类项目,主要包括高速公养护、国省干线公大中修、农村公养护、省管航道养护及林公养护。

      (三)管理类项目,是指为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发生的管支出,主要包括全省交通建设及养护管理支出(含检测及监管支出等),行政执法监督、“三基三比”建设及执法装备配置支出,全省公水运输监管、维稳及节假日运输保障支出,全省公水安全监管支出(含船舶、船员管理支出),所辖二级单位困难补助支出,交通系统医院及学院发展支出,招商引资、定额编制及审查等支出,信息化建设运营管理支出,高速公运营管理支出(含高速公还贷)及交通系统二级预算单位业务工作和运行专项支出以及各类应急专项支出等。

      (四)成品油转移支付市州项目,主要是指省转移支付给市州的成品油税费资金,各市州应将转移支付资金纳入正常的预算编制使用范围,及时、合理并足额编制交通支出预算。

      (五)其他类项目,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其他交通运输事业专项支出。

      第七条建设类项目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项目为纳入省或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五年规划(或项目库)内的项目。还贷性高速公项目资金按省财政当年安排的资本金额度进行分配;其他建设类项目按省明确的补助标准执行;特殊项目或小型项目按省或省交通运输厅核定的额度执行。

      第八条养护类项目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高速公养护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形式,依据年度省交通运输厅和省高速公管理局签订的养护目标责任状,结合第三方况检测情况及省交通运输造价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分配;国省干线公大中修资金采用里程因素法、况因素法和考核因素法进行分配;农村公养护资金按上年度统计年据(含已升为省道的原农村公里程)及国省有关补助标准进行分配;省管航道养护资金按省水运管理局所属航道管理局管养里程及相关标准进行分配;林公养护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形式,即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各县面积、人口、养护里程等因素切块至各县,再由各县依照省里下达的控制额度,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安排项目,并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市县的项目下达补助资金。

      第九条管理类项目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分常年专项和新增专项,其中常年专项实行预算年度内滚动,无特殊情况,其名称、金额及用途一般不发生变更(非税收入列收列支项目除外);新增专项应有明确的安排依据和预算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完毕后不再安排资金。

      第十条成品油转移支付市州项目资金分配根据上年下达的市县成品油转移支付基数,结合省级财力安排。市县成品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合理安排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依据省人民批准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结合年度交通运输建设目标和任务、项目建设进度、补助标准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等情况提出年度支出预算,会同省财政厅报省人民。

      第十二条年度支出预算确定后,省交通运输厅向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管理类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当年交通系统管理支出实际需要,报送省财政厅核定相关项目支出。对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性,申报单位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建设类项目申报流程: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具体项目申报要求后,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并附同级人民审定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州申报项目出具审查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同意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当年确定的年度支出预算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还贷性高速公建设项目由省高速公管理局组织申报,国省干线公建设项目、农村公建设项目及网结构改善工程项目由省公管理局组织申报,水上建设项目及渡口由省水运管理局组织申报,站场建设项目由省道运输管理局组织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信息中心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养护类项目申报流程:高速公养护由省高速公管理局以还贷性高速公通行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养护额度,小修保养支出及隧道经费由省高速公管理局按管理类项目申报流程申报,中修及大修工程由省高速公管理局根据年底况检测情况在下年度年初申报;省管航道养护支出由省水运管理局按管理类项目申报流程申报;国省干线公大中修支出及农村公养护支出由省交通运输厅在确定的年度支出预算内按因素法制定各市州资金安排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同意后,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按方案项目。

      林养护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确定资金额度后,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按照因素法切块到各市州、县,各市州财政局会同林业局对各县市区的资金申请报告(现有林业公里程、情况、资金筹措、申请总额、申请表等)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将项目申请报告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对市州项目进行审定后下达,资金不得超过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的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管理类项目申报流程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要求进行申报。

      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建设类项目实行资金计划调度会议制度。每季度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各行业管理部门财务、计划、工程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资金计划调度会议。资金计划调度会议根据国省资金到位情况及各项建设任务进度等情况确定当季度各项交通专项资金计划额度。

      第十七条建设类项目资金:根据资金计划调度会议情况,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建设类项目支出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除还贷性高速公建设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单家下文外,其余资金均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并抄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养护类资金:高速公中修及大修、国省干线公大中修、农村公养护及成品油转移支付等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高速公小修保养及隧道经费、省管航道养护等资金按管理类项目资金指标下达。林养护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下达。

      第十九条管理类项目资金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执行。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交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资金文件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达至市县后,各市县由于政策性因素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调整的,必须提出正式变更申请,并附有关政策文件依据,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

      第二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应该按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专项资金中涉及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采购相关程序。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此前发布的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置期限为两年,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照新设专项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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