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地址:湖北武汉三环科技园
  • 电话:159116031100
  • 传真:027-68834628
  • 邮箱:mmheng@foxmail.com
  •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国际煤炭
  • 董有淦:仲裁发展史
  •   义渠骇

      自中国建立仲裁制度开始,董有淦就置身其中,并与之紧密相连。董老笑称:“我这一辈子都在与仲裁打交道。”的确,采访董老时,记者仿佛翻开了一本中国仲裁史,一条中国仲裁发展的轨迹逐渐清晰起来。

      五十年代初,建国伊始,百业待兴。当时在开展国际业务中,遇到的一个难题是,如何解决国际贸易往来中经常会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仲裁机构,在对外谈判的合同条款中十分被动。基于这一实际需要,刚刚于1952年5月成立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当年即提出《关于办理对外贸易仲裁的意见》。这一意见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贸促会被担当起筹备对外贸易仲裁机构的工作事宜。

      筹备工作首先是广泛搜集有关仲裁法规制度及相关著作等。董老说,当时由于交通、通讯等条件的局限,这方面的资料搜集工作并不容易。他讲到,贸促会的同仁在出国访问时,总不忘记一件事,那就是搜集当地的仲裁资料带回国。在当时的下,建立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主要是借鉴苏联“老大哥”的经验,董老所在的贸促会仲裁部(后改为法律部)翻译出版了《苏联对外贸易仲裁》等书籍,并编译了20多万字的《国际贸易仲裁》,这些资料与书籍成为我国仲裁业发展初期的珍贵文献。

      筹备工作的第二步,是在比较研究仲裁制度和法律的基础上,起草我国的仲裁制度,包括“关于在贸促会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及“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两个草案。亲自参与起草工作的董老特别提到,涉外仲裁机构的筹备和仲裁制度的建立,始终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奠定了涉外仲裁在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不仅如此,我国的涉外仲裁制度在筹备过程中还得到了许多单位和专家的帮助与支持。据董老回忆,当时中国银行曾,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应当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根据,这种自愿的意思表示应订立于书面的合同或协议中;仲裁机构必须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来受理案件。最高让副院长提出,仲裁裁决应当是终局的,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变更的要求。此外,周鲠生、梅汝?两位顾问对仲裁机构的组织问题提出了宝贵的。这些意见,使中国的仲裁制度在产生之初,即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吻合。

      透过董老的介绍,记者感到,尽管我国仲裁业从零起步,但她凝聚了一代仲裁工作者的智慧与心血,也饱含人士的关爱与支持,使之在蹒跚起步之时,便方向明确,稳步前行,为日后的发展壮大打下了的基础。

      1954年,贸促会根据国务院(当时称政务院)决定,制定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该规则共38条,包括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受理案件范围、审理程序、裁决效力以及收费标准等程序。与此同时,贸促会在对外贸易、商业、工业、农业、运输、保险以及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中,选任21位委员组成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并由这些委员兼任仲裁员,开始受理外贸仲裁案件。

      涉外仲裁需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受理和审理案件有专门的程序,仲裁裁决有时需要到境外执行,仲裁的这些特点,使得贸仲委在机构设置上非常谨慎。迄今,贸仲在全国仅有深圳和上海两个分会。董有淦是深圳分会的创办人,回忆起当时创办深圳分会的情景,董老仍兴致勃勃。

      80年代初,深圳作为我国最早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发展和贸易往来十分活跃,涉外经济贸易争议也随之出现,深圳特区各公司及有关单位迫切要求在深圳设立一个仲裁机构。经贸促会、外经贸部、联合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在深圳特区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为慎重起见,深圳分会的设置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办事处。1982年,已近退休年龄的董有淦被派往深圳,担任该办事处主任,开始代理贸仲委接受当事人申请的仲裁案件,就地解决一些与外商、港商经济贸易往来中出现的争议。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与实践,董有淦带领一班人逐渐积累起在特区开展仲裁的经验,至此,将办事处上升为分会的时机已经成熟。1987年,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正式成立,其在受案、审理和裁决方面的职权得以扩大,为繁荣特区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回忆这段历史,董老有很多感慨。他说,深圳特区是我国的窗口,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特区是经济的“试验田”。那里比较灵活的机制,不仅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活力,也为仲裁业的成长创造了良好的。比如,国内仲裁机构引入外籍仲裁员就是始于深圳。董老介绍说,由于深圳特区与港澳的经贸往来非常密切,为便于港澳方面的当事人在申请仲裁特区内的有关争议案件时,能在港澳人士中选任仲裁员,贸促会提出并尝试着聘请了若干港澳法律和工商界知名的爱国人士,作为仲裁委员会委员的补充名单。港澳方面的当事人在仲裁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补充名单中选择港澳籍的仲裁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这一做法受到在深圳特区的外商的欢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于是后来进一步推广开来,更多的外籍仲裁员被聘为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目前,仅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有154名外籍仲裁员。

      建立起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后,董有淦回到,不顾年事渐高,仍然热心于仲裁工作。在仲裁界,董老德高望重,不仅被聘为贸促会法律部顾问、贸仲委委员、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他的名字还曾出现在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名单上。 1996年,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四十周年。在庆祝大会上,董老由衷地说道:“我作为四十年来一直在仲裁委员会工作的干部,亲身经历我国仲裁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至今已成为世界上受理案件最多的一个国际仲裁中心,不能不感到欢欣鼓舞。”

      面对记者的采访,已逾八旬的董老仍不忘对仲裁界的同仁们寄予殷切的希望。他说,我国的涉外仲裁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国际上有很高的声誉,但是我们不能自满,要有的认识。比如,个别案件在程序上或实体上还值得推敲;我们的仲裁工作者不论在法律知识、在国际贸易知识以及外文水平上,还需要加一把劲,要真正向国际水平看齐。有一件事董老印象深刻:大律师梁定邦先生一次与董老谈话时提到,在美国的各大图书馆,几乎找不到有关介绍中国仲裁的书籍,也很难见到他们引用中国的仲裁案例。董老认为,这的确是我们这样一个仲裁大国的遗憾。他真诚地希望,同仁们能够扎实地工作、潜心地研究,进一步改善并提高中国仲裁界仲裁界的地位和作用;他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我们的仲裁裁决也能和那些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例一样,能够作为世界经典判例,摆界仲裁员的书架上。董老相信,年轻的仲裁界同仁们一定可以做到这一点。

      本文由来源于财鼎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