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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省能源局关于2018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补充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发改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省发展委《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8〕199号)印发后,各地积极响应。为进一步做好交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为逐步建立市场信用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2018年电力市场化交易中,若售电公司出现“批零倒挂”,售电公司须将“批零倒挂”差额部分以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补齐,2018年保函额度暂按最低不少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标准执行。在湖北电力交易中心设立金专项账户。金专项账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进行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专业化经营性服务,将发电企业让利全部传递至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可向电力用户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原则上由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为鼓励新用户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凡6月15日前获得准入资格并签约的各类电力用户在与其他交易主体协商一致基础上,交易执行时段可上溯至2018年2月1日。定于5月底前组织开展市场化交易工作,6月8日前完成双边协商交易并向电力交易中心备案,视双边交易情况拟于6月13-15日进行挂牌交易,其中,13-14日开展双挂双摘交易。

      按照《湖北省售电侧意见》(鄂能源建设〔2018〕3号)要求,“在市场建设初期,暂按现行电网购销差价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市场交易中上网电量应与用户购电量保持一致,线损由电网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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