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煤炭资源税仍执行 1993年财政部确定的0.5元/吨的税额标准,近两年来,煤炭销售价格直线上扬,相对当年所定的税额标准,煤炭行业资源税税负不断下降,已明显偏低,不能真正体现资源税“合理负担,级差调节”的征收原则。且当前外省市大都已大幅度调高了本地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基于这一现实,为合理税收负担,促进我省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经省人民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5]170号”文件批准,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原来的0.5元/吨统一提高至2.5元/吨。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意义的宣传,新的税额标准在我省平稳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煤炭资源税的征管工作,依法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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