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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光召科技评审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人民关于设立“湖南光召科技”并将“科技兴湘”并入“湖南光召科技”并将“科技兴湘”并入“湖南光召科技”的决定,为做好湖南光召科技的评审励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湖南光召科技为湖南省最高综合性科技,每2年评选1次,励为湖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第 湖南光召科技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是项目的主要实施者或完员:

      (一)获得国家二等以上科技(自然科学、发明、科技进步),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科技、实施专利、研制开发新产品、引进技术设备的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依靠科技进步使亏损企业大幅度扭亏为盈成效显著;

      (三)在有关、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计划生育等某一科研领域内有重大突破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四)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重要创见或对科学现象、规律有重要发现,或在研究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学科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推荐申请湖南光召科技的要求:

      (一)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先进技术水平,并由有关会计或审计部门出具效益证明;

      (二)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的项目,必须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实施后解决了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指标达到国际水平;或应用后解决了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推荐和评审程序:

      (一)湖南光召科技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填写《湖南光召科技呈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中央在湘单位可向业务对口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州市的科委申报;

      (二)各地州市科委或省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业务对口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向湖南光召科技评审委员会呈报;

      (三)由湖南光召科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湖南省科委科技处)对被推荐的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湖南光召科技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经湖南光召科学技术基金会理事会审定并报省人民核准后授。

      第六条 湖南光召科技获得者由省委、省人民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励;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省人民批准,授予“湖南省劳动模范”或“湖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七条 “湖南光召科技”获得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的撤消其励和荣誉称号,追回全部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 原《湖南省“科技兴湘”评审励办法》(湘政办发「1993」28号)予以废止。

      19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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