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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公告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接到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黔煤价调[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从2013年8月24日起,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每吨10元从量计征。

      本次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前,本公司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黔煤价调[2012]4号)执行,即“从2012年8月1日起,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对原煤按销售价格(含税,下同)的4%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销售价格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低于每吨20元的,按20元征属猴的属相婚配表收。”(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2-0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