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选煤生产业务,2017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000元,合同,货款分两个月支付,2月15日支付60%,其余货款于3月15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2月15日支付货款20000元。
(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洗选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0000元,当月收取不含税销售额20%作为定金,该煤矿按照合同3月5日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
(3)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洗选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元,其中包含运输费用2000元,该运输费用能够取得相应凭据。
(3)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3920元,支付运费2000元,取得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煤炭资源税税率为8%,折算率为80%。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符合税法,均在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原煤的,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收款日期的当天。应缴纳的资源税=45000×60%×8%=2160(元)。
纳税人采用预收款结算方式销售洗选煤的,资源税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货物的当天。由于合同3月5日发货,所以2月份销售洗选煤并不缴纳资源税。
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原煤与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该煤矿业务(3)2017年2月应缴纳的资源税=(40000-2000)×80%×8%=2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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