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对上诉人刘志根、温小凡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7)粤01民终1928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2017)粤011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广州市花都区(2017)粤011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刘志根赔偿74657.7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82元,由刘志根负担7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0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将(2017)粤01民终20075号民事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