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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怎么逃有运输合同的地方就有坑
  •   物流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在运输实践中,两个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一份运输合同。

      从合同的分类角度来看,物流运输合同属于双务、有偿的合同。在运输合同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即承运人,指以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的自然人;托运人,是指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即货主;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

      物流运输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而劳务是一种行为,因此,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从事运输活动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运输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就要遵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我国《合同法》第十七章就是专门关于运输合同的法律,该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与第三节分别是关于运输合同的一般和货运合同的。为了避免混乱和诉讼,达到如期运抵和运输赢利的目的,签订、履行运输合同的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约履行自己的与义务。

      实务中,物流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略签约主体及其偿债能力的问题。有些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物流企业将货物交其转运之后毁损灭失了,甚至被其私吞,损失很难追回,而物流企业却要承担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有些合同或运单只填写司机名字或车牌号码,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而司机赔偿能力有限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物流企业又找不到证明该司机有权代表其他公司签约,损失很难追回。

      托运人为了更好的自身利益,在制订运输合同时往往会设置一些条款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物流企业急于得到业务忽略了合同审查,使得自己承担了过重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赔偿责任,在产生损失并发生纠纷时吃亏。

      有些托运人在货运合同或托运单上未列明收货人,货物运到后才指定收货人;有些只写了收货人的简称或电话号码;有些在交货前临时改变收货人。在这些情况下,承运人应该保留托运人交货的相关,如电话录音,书面材料等。否则,一旦托运人不认可该,以错误交货为由起诉承运人,承运人即面临赔偿责任。

      实务中,有的物流企业与自然人签订挂靠协议进行经营运输。根据相关,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交通事故,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人要求赔偿的情况下,挂靠人作为自然人往往偿债能力有限,而物流企业将面临赔偿风险。

      此外,在运输环节还有因货物运输不当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货物迟延交付的违约赔偿风险等。

      有些物流企业在包装条款中笼统写“普通包装”、“一般包装”、“习惯包装”等词语,这样的描述常不明确的,容易发生争议。应在包装条款中明确约定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方式、包装文字说明、费用负担等细节,以及搬运、堆放的具体要求。

      物流企业不论作为承运人还是托运人都应当重视检查货物的包装,严格按照合同包装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

      作为托运人,如果货物的包装与合同、运单约定不相符,对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造成损失的,物流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承运人如果没有检验包装是否适当或者不按约定的特殊包装方式搬运、堆放,造成货物损失的也要赔偿。

      法律法规对物品的运输和包装都有特殊的,物流企业如果违反这些可能会遭受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

      承运人若未对物品包装进行检查并在包装物上粘贴标志从而造成运输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包装检验检疫不合格则会被或出入境,物流企业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木质包装的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若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物流企业交货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或运单上的约定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且应注意查验其相关身份证件,并要求收货人签名、盖章,对于收货人委托的来人,应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

      根据法律,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应当检验货物并及时提出。若收货时没有当场检验并确认货物质量、数量,事后很难再举证证明货物的短缺、损坏情况。因此物流企业作为收货人向其他公司接收货物时应注意清点、检验。若发现货物与单据不相符,应要求交货方书面确认,否则收货后很难举证,只能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毁损,应由承担装卸责任的一方负责赔偿。因此在装卸条款中明确责任方非常重要。若合同没有约定,在物流业务中通常有一部分装卸工作由承运人负责,因此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在上下车(船)、出入仓、转运搬运货物时,应注意安全操作,小心谨慎,以避免装卸致损而承担赔偿责任。

      物流企业在装卸过程中不但可能导致货物损失,还可能发生人身损害事故,造成搬运工或其他人员受伤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物流企业应加强安全意识,完善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考核,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

      为了竞争和发展的需要,货代企业除了以货主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办理有关货物的运输手续外,还常基于现实需要行契约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事,以承运人的身份出现。且不排除在一单业务的不同阶段,货代企业具有不同身份的可能性。货代企业一旦被确认为承运人身份,将不可避免的承担货物在运输中产生的毁损、灭失迟延以及无单放货之赔偿责任。

      在业务实践中,货代企业代签发各类保函、代垫运费、同意货装甲板、更改装运日期、将提单直接转给收货人等等,这些行为可能托运人一无所知,可先得到托运人的默许或口头同意。但一旦出现问题,托运人便会矢口否认,由于没有证明托运人对货代企业有授权,则货代企业往往被认定为超越代理权限而承担责任。所以,要保存托运人的授权且注明其主体信息。

      有的托运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可能会虚报、假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以及数量。报关后,经海关查验申报品名、数量与实际不符时,货代企业可能首当其冲遭受海关的调查和处罚。

      货代企业代理托运人办理运输并垫付运费后由于托运人资信恶化、垫付运费的事实无法证明、垫付运费的权限问题等原因,有可能无法从托运人处收到运费。

      上述诸多风险,每一个都可能为物流企业切身的赔偿责任。物流企业在提升经营能力的同时,一定要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未雨绸缪,以求在激烈的竞争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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