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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在5月签订水果合同在7月发货收款开票对方要求我公司按13%税率
  •   〕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结构,取消13%的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时税率为11%。

      因此,贵公猫石对话司在7月发货收款,销售和纳税义务行为发生时间在7月1日后,水果属于农产品范畴,应开具11%税率的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