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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煤炭工业局:

      《湖南省〈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煤生字[1996]176号)试行以来,为提高乡镇煤矿安全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经研究,现将修改后的《湖南省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湘煤生字[1996]17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原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585号)精神,结合近几年来试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境内各类乡镇煤矿(含集体煤矿、私营煤矿、联营煤矿、股份制煤矿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煤矿)维简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乡镇煤矿维简费按矿井实际产量吨煤提取10.5元,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乡镇煤矿维简费实行源头提取。乡镇煤矿凭“三证一照”和按当月实际原煤产量所提维简费的银行解款凭证到所在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领取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印制的煤矿维简费提取证。

      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提取办法。

      第五条乡镇煤矿维简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集中。乡镇煤矿提取的维简费每吨原煤10.5元,煤矿自留75%,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中25%,其中:县(市)集中15%,市(州)集中5%,省集中5%。

      第六条乡镇煤矿维简费实行银行专户管理。乡镇煤矿维简费的留矿部分,存入本煤矿和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联合设立的银行专户;维简费的集中部分,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存入银行专户并按月核算按规定的集中比例划拨省、市(州)、县(市)银行专户。

      第七条乡镇煤矿维简费使用范围

      一、留矿部分1.矿井开拓延深工程;2.技术措施和生产环节改造工程;3.安全措施工程和所需装备;4.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5.综合利用、处理“三废”的环保费用及采动范围内的搬迁赔偿;6.生产补充勘探的费用;7.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二、集中部分1.新技术推广和重点产煤矿区的公用工程;2.统一配置的煤矿安全装备;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培训;4.煤炭管理部门维简费监管和安全生产督查等方面,此项经费不得突破本级集中的乡镇煤矿维简费的10%。

      第八条乡镇煤矿维简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九条乡镇煤矿留矿部分的维简费,由本企业安排使用。煤矿必须编制维简费使用计划报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查。

      市(州)、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集中的维简费,由市(州)、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编制维简费使用计划,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按照批准的计划使用。

      省集中的维简费由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并下达使用计划。

      第十条乡镇煤矿维简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维简费的建设项目立项、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乡镇煤矿维简费的管理,省煤炭工业局设立省煤矿维简费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州)、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机构或专人管理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接受各级煤炭、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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