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及计划单列市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业化工集团公司及所属矿业公司(矿务局),能源集团公司,益秦集团公司,延长石油矿业公司,有色榆林煤业公司,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为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省委、省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2013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如下决定:
1.指导思想。以、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始终居安思危、警钟长鸣,持之以恒地把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工作任务。牢固树立“瓦斯零超限、过程零隐患、现场零风险、安全零事故”,以重特大事故预防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全面治理重大隐患,按照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3〕10号),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三基”工作,落实《煤矿矿长矿工生命安全七条》,强力推进安全质量达标,不断提升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3.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省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65人以内,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量完成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4.加强通风和瓦斯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2〕9号),把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把韩城矿区煤与瓦斯突出和彬长、黄陵矿区新建成的高瓦斯以及瓦斯涌出量临近高瓦斯等3类矿井作为瓦斯防治重点,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不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强化局部通风管理,做到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切实做好安全系统运行和更新换代工作,确保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安全系统运行不正常的必须停止采掘活动。
健全瓦斯抽采系统和制度,改进瓦斯抽采方式,优化瓦斯抽采工艺,提高瓦斯抽采效果。大力推广陈家山煤矿瓦斯治理经验,抽采后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风排瓦斯绝对量分别达到5m3/min和3 m3/min以下,实现抽采达标和“掘、抽、采”平衡。
所有高突矿井按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凡未经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一律停止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生产和建设。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编制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备案。要开采层和预抽煤层瓦斯,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黄陵等矿区煤、油、气共生矿井要全面开展油气勘查和预测预报工作,油气引发事故。
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加强瓦斯现场管理,杜绝瓦斯超限,并按《实施意见》加大瓦斯超限查处追究力度。
继续深化铜川、韩城、黄陵和彬长四个矿区瓦斯治理督导工作,扩展瓦斯治理督导内容,实行瓦斯隐患日报制度,动态矿井瓦斯治理状况,不断提高瓦斯治理督导效果。
5.加强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对小煤矿集中矿区进行区域水害普查和论证,探明矿井及周边老窑区和水文地质情况,一个矿井一张预测图,严格执行探放水专项设计、专职队伍、专用钻机的“三专”。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必须有掘必探;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接近采空区、火烧区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必须有掘必探;采区范围内有老窑、废弃巷道和水文地质资料不详的整合煤矿,必须有掘必探。
小煤矿严禁承压开采+380水平以下煤层,大中型煤矿承压开采必须按有关经过勘查论证和报批。榆林、咸阳、渭南等矿区要借鉴鄂尔多斯市普查煤层采空区的防治水经验,加强矿井煤层露头、火烧区边界、地面潜水及老窑、采空区积水的勘查和探放工作,发生事故。
6.加强防灭火工作。采区、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永久封闭。开采自燃和易自燃煤层矿井要编制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易自燃煤层和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落实以灌浆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并建立束管检测系统。突出榆林矿区地方煤矿防灭火工作重点,加强监管和指导,切实做好火烧区边界和采空区密闭墙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防范火烧区和采空区火灾波及采掘区域。
7.加强顶板管理工作。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要以榆林矿区为重点,全面实施壁式开采、液压支架支护。要借鉴鄂尔多斯市“物探先查,钻探再勘,综合治理”的煤层采空区治理经验,组织开展采空区调查治理。逐矿摸清采空区、冒落区和矿井开采现状,建立顶板管理档案。要以县(区)为单位,组建大冒顶预测预防专业队伍,加强巡回检查,开展预测预报。所有煤矿必须将大的悬顶区与生产区隔离,大冒顶伤亡事故发生。
8.加强机电运输工作。要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管理,严禁电器设备失爆,严禁在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胶带,井下不得使用无煤安标志的机电设备,淘汰滑片式空气压缩机等国家明令的机电设备和材料。提升运输设备装置要齐全可靠,加强人员提升安全管理,严禁超载和装置不全的设备投入运行。
9.加强防尘治理工作。要完善矿井洒水、喷雾防尘系统,定期清扫冲洗粉尘,消除煤尘堆积,防范煤尘事故,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健康。
10.大力开展《七条》宣传承诺活动。通过当面向矿长、矿工发放《七条》、深入煤矿进行宣讲、新闻广泛宣传等多种形式,确保《七条》内容家喻户晓,,形成矿工生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深入开展煤矿矿长 “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 和“守纪律、尽职责、严管理、树形象”教育承诺活动,并当场签订承诺书,切实承诺担当矿工生命的责任。
11.制定《七条》贯彻落实细则。各煤矿要结合实际,逐条细化、量化《七条》内容,制定针对性落实措施,明确落实责任人,确保矿井生产的各个环节安全可靠。
12.加强对矿长的培训和考核。各市县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对所有煤矿矿长进行《七条》培训和考核,确保《七条》内容入脑入心。省局将把《七条》纳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培训、复训和必考内容之一。同时,对全省煤矿贯彻落实《七条》情况组织专项检查督查,确保《七条》落到实处。
13.建立“打非治违”制、常态化工作机制。要把“打非治违”与隐患排查紧密结合,切实加强“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要针对重点时期、重点地区、重点矿井开展经常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矿,从严管矿。切实落实县(市、区)、乡(镇)打击非法开采及关闭煤矿监管的主体责任,对违法非法行为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依法处罚和严肃“四个一律”措施。认真落实民营煤矿向县级承诺不超层越界开采和发生超层越界开采实施关闭制度。
14.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和防突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加强关闭矿井检查,死灰复燃。特别对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要重点打击,今后凡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必须无条件予以关闭。严厉打击在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或以建设为名组织生产等违规生产行为。
15.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以事故多发、瓦斯及一氧化碳等异常、条件简陋、资源接近枯竭以及关中地区整合、技术矿井为重点,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重大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分级管理、挂牌督办、落实、效果评价。要及时将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逐级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切实做到整改资金、时限、责任、预案、措施“五落实”。
严格执行煤矿旬查、县(矿务局、公司)月查、市(企业集团公司)季查、省上重点督查和抽查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采取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落实等措施。
16.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责任落实。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开展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管考核工作,指导和督促煤矿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矿井采掘接续汇报和矿图交换备案制度。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听取所属矿井生产接续情况汇报,及时掌握矿井采掘部署动态;统一组织测绘小煤矿井下工程图,每月交换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下对照图等,做到图实相符。强化大矿周边小煤矿由大矿托管制度。首批托管小煤矿,在未签订托管协议前不得恢复整改;已签订托管协议和实施托管的小煤矿,要严格按照大矿模式对托管小煤矿进行规范管理,促进小煤矿安全上水平。完善驻矿安全监督员制度。实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由县煤炭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定期交流和定期报告制度,有效发挥其驻矿监督作用。
煤矿实际控制人、代表人、矿长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煤矿安全生产负全责。煤矿法人、矿长必须坐镇矿井安排指挥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和区队干部跟班制度。建立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困难和问题,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各区队、班组和岗位。
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通报、安全警示约谈、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亡2人及以上事故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矿井,其主要负责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接受省煤管局组织的警示约谈。严格执行事故矿井实际控制人、法人及矿长同等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发生一次死亡或一年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吊销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取消矿长任职资格,依关对事故矿井进行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17.加强煤矿安全基础能力建设。认真开展市县监管力量达标活动,各市、县(区)监管部门要按煤炭产能大小和煤矿灾害严重程度配足技术监管人员,重点产煤县和灾害严重县的监管部门煤矿主体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年产能100~1000万吨的县级监管部门煤矿主体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年产能100万吨及以下的县级监管部门煤矿主体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安全费用按吨煤不低于30元、其他矿井安全费用按吨煤不低于15元的标准提取,并规范使用。在建矿井投产前、生产矿井6月底前要基本建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要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要借鉴塔山煤矿班组建设经验,积极推广“人人都是班组长”班组管理模式,建立“自保、互保、联保”三位一体的安全责任链锁机制,切实强化区队和班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和日常考核,将建标、对标和达标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岗位、专业和企业动态达标。推广、红柳林煤矿精细化管理经验,促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上台阶、上水平。国有重点煤矿、年产90万吨以上其他生产煤矿以及新建、改扩建矿井投产前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投产前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及以上标准,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矿井要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铜川国家区域矿山救援建设步伐,强化应急救援演练和救护队日常训练,认真开展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达标和资质认定工作。大型煤矿和年产60万吨及以上的高瓦斯煤矿必须建立专职救护队,其他煤矿必须对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和通风安全管理人员强制进行救护知识培训。煤矿要建立兼职救护队,并配齐救援装备。
18.加强煤矿安全基本素质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意识,强化从业人员基本素质,积极实施变招工为招生,地方煤矿用工实行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统一招录,并落实不少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和2个月的师徒帮带制度。
开展对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设备设施、教学管理和培训质量考评活动,通报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挂钩,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质量。要重点加业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煤矿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督员、瓦检员、兼职救护队员、安全系统操作员的培训工作。
认真开展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煤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矿区安全文化建设。
19.培育科技创新力量。积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的科研创新体系力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煤炭科技创新能力。
20.开展科技攻关。大力开展影响我省煤炭工业发展、煤炭生产安全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力争在韩城矿区高突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智能矿井配套、承压开采、提高综采面块煤率、榆林矿区保水采煤、采空区治理、黄陵矿区井下油气防治等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21.加强煤炭技术中心建设。鼓励支持大型煤炭企业整合科技力量,组建煤炭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市县组建煤炭技术服务中心,加强对煤矿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2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地方煤矿水平、采区、盘区设计和图纸测绘以及井下安全仪器仪表定期检测标校等必须由县级以上煤炭技术服务中心或有资质单位实施。
23.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大采高一次采全高采煤、瓦斯发电等技术。有条件的小煤矿要全部实施机械化,不能实施机械化开采的要限期退出关闭。
24.加大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已公告关闭矿井必须彻底关闭到位,整合矿井不再利用的旧井筒和巷道必须彻底关闭到位。今年要重点关闭资源枯竭、不按设计施工或低标准建设、以建设和为名非法生产、拖延和超工期建设、整改矿井停而不改甚至违法生产等矿井。
25.加强整合在建矿井安全工作。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每个整合在建矿井倒排工期,限期建成,查处打击以建设为名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渭南、铜川、延安、咸阳市第一批资源整合矿井上半年要全部建成,榆林市第一批整合矿井年底前要全部建成。
26.落实停产整改和托管矿井监管责任。无有效整改方案,未由大矿托管到位的小煤矿不得恢复整改和复工复产,不得供给电力和火工品。整改矿井未按验收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凡不认真整改,以整改为名或未经验收合格违法组织生产的,要取消整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27.落实项目建设安全责任。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建立建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齐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形成建设单位统一指挥、参建单位分工协作﹑责任明确的管理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8.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提高工程质量,按设计工期建成项目。工程质量、严重拖工期建设、发生一次死亡或一年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施工单位,要取消备案资格,退出省内市场。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要按派驻监理人员,落实责任,全过程履行监理职责。陈良宇是谁的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