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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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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煤炭工业局更名为省煤炭管理局,局长高配为正厅级、副局长、总工程师、纪检组长高配为副厅级,李联山同志任省煤炭管理局局长、党组,郝去吾、张八旬、曾平江分别任省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党组,赵军同志任省煤炭管理局总工程师、党组,彭正奇同志任省煤炭管理局纪检组长、党组,冯建社、刘为民为副巡视员。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编制全省煤炭工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发展全省煤炭工业的行业政策和行业管理规范、规章及相关的技术标准;研究提出省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见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负责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指导、协调和服务。

      三、负责煤炭企业、事业单位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的立项初审并提出立项,进行设计审查、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

      四、负责对省属煤炭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管理省属煤炭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管理和划拨国家对煤炭企业的财政亏损补贴;负责直属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决算审查。

      五、负责煤炭生产运行的协调、储量的管理、矿井报废和关停的审批;行业竞争秩序,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审批开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颁发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规范和调控煤炭市场,协调运销计划的执行,归口管理煤炭铁运输计划和电力用煤的分配、平衡。

      六、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我省煤炭工业体制的方案和政策、措施,促进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煤炭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结构,推动煤炭企业兼并破产和转产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

      七、指导管理直属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总额、离退休审批、直属单位的省级养老统筹和职工劳动技能评定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省煤炭开发基金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省乡镇煤矿维简费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编制省集中使用的乡镇煤矿维简费所余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

      十、掌握和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安全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省内外煤炭经济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煤炭行业统计。

      十一、按管理局机关职工和直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组织、指导全省各类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颁发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上岗证。

      2012年9月6日,湖南省局召开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会议,湖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袁新华宣布省委关于局领导班子配备的决定:

      1.围绕全局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全省煤炭工业的有关情况,负责信息的上传下达。总结经验,提出工作。

      3.组织起草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意见、工作总结等综合性文件,以及局重要会议的领导讲线.负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负责有关会议决议、决定以及局领导交办事项的催办和督办工作。

      5.负责文、电、函的接收、登记、分发、呈批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审核以局名义发出的公文、电报等。

      10. 负圣洁神艾斯特莱雅责稳定工作,负责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转办、催办、综合工作,并定期进行动态分析、不稳定因素排查。

      14. 负责局机关通讯网络和通讯网站管理,保持通讯网络畅通和通讯网站安全,及时更新网站内容。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

      21.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归口管理煤炭行业行规的审核、修改和报批工作;组织局机关人员行政执法培训。

      1.贯彻执行党的干部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工业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负责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各处室作风建设及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调配、离任审计及优秀中青年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等工作。

      8.负责办理局管干部、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审批;指导局属单位离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10.指导全省煤炭行业业务培训工作,编制全省煤炭行业业务培训计划。协助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口单招”。

      11.负责组织全省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及认证工作,负责颁发全省各类煤矿《煤矿矿长资格证》。

      1.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炭工业规划发展和基本建设与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煤炭工业实际,提出并组织制定相关政策。

      2.拟定全省煤炭工业发展战略,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煤炭资源勘探规划、煤炭科技进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新老矿区接替规划。促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7. 负责煤炭企事业单位限额以上基建、改扩建、矿区配套工程、非煤项目及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和。

      9. 负责煤矿基建、改扩建、矿区配套工程、非煤项目、技改、安全、勘探等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和下达计划。

      10.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使用国有资金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负责全省煤炭工业总产值及主要工业产品产量、销量、库存量、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综合统计及月(年)报工作。负责编制省直煤矿煤炭生产统计报表。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数据统计、分析及资料汇编,发布煤炭经济技术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煤炭行业统计监督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煤炭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程标准,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全省煤炭工业发展的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核发和管理。监督、检查《煤炭法》等有关煤炭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全省煤炭资源管理、储量管理的审批,组织全省煤田预测和综合地质资料的编制工作。负责审批全省煤炭生产地质报告、煤炭储量核实报告及其他地质资料。负责编制全省年度煤炭储量平衡表。

      9.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工作,指导高产高效矿井、选煤厂的建设。

      10.负责组织全省煤矿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然倾向性的鉴定,并依规按要求进行审批认定。

      11.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调度,并及时掌握煤矿事故的抢救情况,按及时报送各种安全情况报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传下达,发布安全信息。

      1. 负责研究贯彻落实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措施、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实施意见。

      2. 负责对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对煤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家选配与专家中心日常管理。

      3. 负责对市、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服务;分解下达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并负责考核。

      5. 负责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煤矿安全大检查,指导煤矿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6. 负责局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指挥调动全省煤矿矿难应急资源,按要求启动省级应急救援预案;参加事故调查与处理。

      1.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企事业、煤炭经营监管、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研究拟定我省煤炭行业相关的政策、措施。

      2.指导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煤炭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结构。

      5.负责组织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改制、改组、兼并破产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2.协同处理局属企业关闭破产、改组改制及债转股中的资产资金、劳资、社保、医保、低保、财务等问题。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

      2.负责局属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统计工作,指导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企业扭亏增盈以及效益评价工作,企业资金、资产等经济运行情况,并组织考核。

      6.负责对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管理局属煤炭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办理企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盘亏和事项办理审批手续。

      7. 负责布置、审查、汇总、编制局属各单位的生产企业财务和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决算。负责编报省局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负责局机关的经费和财务管理。

      8. 负责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会计事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会计人员专业培训。

      9.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和关闭破产项目的资产评估。负责处理局属企事业单位关闭破产、改制及债转股中的有关财务、资产处置。

      2. 协助局党组抓好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执法监察等工作。

      4. 协助局党组抓好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法规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宣传和执行党的线、方针、政策,组织局机关和局属在长单位、干部学习党的理论,协助党组抓好中心组学习。

      4. 对局机关和局属在长单位的进行监督,督促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旗帜鲜明地反对。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

      2.指导局属单位工资制度、工资总额管理及工资分配的。解释国家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

      3.审核局属单位工资指导性方案、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计划,年度工资结算。按承办局属单位职工离退休审核。

      4.负责处理局属单位关闭破产、改组改制及债转股中的有关劳资、社保、医保、低保等问题,实施转产分流职工再就业工程。

      李联山,男, 汉族,1958年12月出生,湖南岳阳县人,1986年7月加入中国,1982年7月参加工作,焦作矿业学院采煤系采煤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

      按照《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的,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我省煤炭工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我局编制了《湖南省煤炭工业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社会,阅读《指南》。

      我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分“主动息”、“依申请息”二部分。其中,主动息分为五个类别:

      我局“主动息”和“依申请息”的具体范围详见《湖南省煤炭工业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社会可以在我局政务网站上查阅《目录》。

      我局发布的“主动息”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7项内容。

      我局依、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的“依申请息”按照我局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主动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的,从其)。社会可通过我局政务网站、报刊、煤炭、电视等方式获取信息。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以及当面申请等方式申请获取息,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我局在收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我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形成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办公室是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地址:在长沙市五一大道372号,办公时间按照省办公厅统一执行。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湖南省人民反映,也可以向湖南省监察厅等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我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