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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 2020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
  •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年上半年组织全省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现就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实际需要。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是否有负责瓦斯抽采的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符合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调校以及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防突工、监测工、放炮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矿井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通风,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管理和设置。

      (三)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进行煤层突出性鉴定的煤矿,鉴定完成前,是否按照突出矿井管理。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掘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按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并按进行鉴定。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按开展瓦斯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携带瓦斯检测仪。是否按采取隔爆措施。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能否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三量是否符合,尤其是低瓦斯矿井是否存在无风微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层开采区和被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或者突出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层开采,同时抽采被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层开采的是否按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否按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四)安全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系统是否按要求进行升级并组织验收,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是否能全面反映信息。

      (五)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审批。是否按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

      (六)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采取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是否按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部署和湖南煤监局年度工作安排,本次专项监察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各监察组织实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开展专项监察,纳管监察执法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安全监察处。本次专项监察由省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察处负责编制工作方案、向国家局报送总结和信息资料,并统筹编制全局月度监察执法计划。省局机关执法组负责对重点煤矿组织抽查,各监察对辖区内专项监察工作全面负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复产复工煤矿验收等工作,共同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各监察要根据年度监察计划和专项监察方案要求,编制月度监察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检查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和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监察有序开展。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超限频繁和两年内发生过瓦斯事故的低瓦斯矿井要首先开展专项监察,对两节、期间停产停工的煤矿,在其复产复工后要及时安排开展专项监察。各监察联系及信息报送人员:娄底监察吴东楠,郴州监察李秉宸,衡阳监察尹庆国,常德监察邓兆军,湘潭监察于洪伟。

      (二)统筹协调推进。要将专项监察纳入年月度执法计划,并与煤矿集中整治、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以及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自身专业人员配备和资金情况,选聘行业专家参与专项监察。

      (三)督促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监察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属地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强化检查执法。依托监察执法系统,开展专项监察前,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灾害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结合各地实际,围绕专项监察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提请地方挂牌督办;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公示,同时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要用好约谈、、联合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

      (五)认真总结、用好专项监察。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要向地方党委和进行报告、通报,并提出意见。对需要纳入诚信的对象,湖南煤监局将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纳入、实施联合以及典型案例情况,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进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挂牌督办,督促整改销号。

      专项监察期间,各监察在每月1日前将上月专项监察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明细(见附件),查处的典型案例,专项监察工作亮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等报省局安全监察处。专项监察结束后,及时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和监管监察的措施和,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局安全监察处。

      附件: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男欢男爱网河南高低床厂家http://82364.shop.52bj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