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其售电量。
11日,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售电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配电办法》),明确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和程序。业内指出,售电侧市场进一步加快,市场度加大对于电改将迎来利好。
《售电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的6项准入条件,其中最核心的为第二条的资产要求。具体来说,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其售电量。
“这一最低门槛实际上并不高。”林伯强分析,正因为如此,短期之内预计会出现售电公司注册,很多与之相关联的企业都会过来尝试,试图分一杯羹。
《售电办法》提出,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从目前已经成立的1459家售电公司情况来看,注册资本在10亿元~50亿元区间内的不足1%;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2亿元这个区间的约占89%;500万以下占9%左右;其余范围内合计不超过1%。
同时,国家也明确了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售电业务的8项条件,其中最核心的一条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一注册”即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一承诺”即售电公司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
“一公示”即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1个月。
“三备案”指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有关部门和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截至9月初,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累计批准13个省区电改方案,其中,南方电网覆盖区域已全部被纳入试点,国家电网覆盖区域的综合试点也由山西1家猛增至10家。
去年11月,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交易机构形式组织多样,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多种形式。
在发改委明确售电市场准入条件之前,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在电力交易中心的组建方式上分别进行了多种探寻。二者虽然径选择不完全一致,但都有现实操作和探索上的细致考量。
其中,国家电网除了在山西、重庆采用股份制模式之外,更多采用了子公司模式;而南方电网则更多地采用股份制模式。
对于采用子公司的原因,在今年2月经济体制部际联席会上,国网相关人士表示,现阶段,在国家电网公司范围内,相比股份制或会员制等模式在组建、运营、投资、收费、税收等方面面临的诸多复杂因素,子公司模式具有明显优势。这种优势体现在组建难度小、运营成本低、利于计划与市场的协调、可以有效解决交易公平问题。
今年5月11日,通过工商核准的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南方电网公司按照股份制公司模式组建,南方电网公司控股,持股比例66.7%,其他5名股东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等南方五省区所有的电力能源投资国有企业。
而在8月末成立的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则由南方电网公司相对控股,其中云南电网公司控股50%,华能澜沧江水电公司、华电金沙江中游公司等发电企业共同参股。
对于两家电网企业不同的选择,多位业界专家表示,交易中心的成立只是开始,由谁控股、是否有地方企业参股并非关键问题。真正影响交易的不是交易中心组建的方式而是交易的规则和机制,比如电价形成机制、电量市场化交易合同的执行等内容才是核心。
曾鸣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交易机构营利性质的,只象征性收取管理费,而电力是特殊商品,主要靠的有效监管,所以电力中心的组建方式并不会在本质上影响电力交易。影响电力交易的真正核心因素是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交易规则和市场模式三方面。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明确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意味着更大的市场度。“现在挤进一只脚,今后整个身子都会挤进去。把售电侧打开目的就是更的市场。电网有现成的骨架,过渡期中电网有很好的保障作用。电力交易的基本前提是电力不短缺、价格不出现上涨。”
电力体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定清晰的市场机制和规则框架、构建统一的全国电力市场,是形成竞争充分、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的必备条件。
目前电力交易的有关规则尚不健全,相关政策也并不完善。比如,作为新兴业态大量涌现的售电公司虽然成立了很多,但这些企业在交易中心上的注册入场还有一些环节需要完善。此外,由于用户购电权没有放开,一些用户也无法在交易平台上购买到所需的清洁能源。
对于电力交易规则,曾鸣认为,目前我国处于初级交易市场阶段,电力交易规则基于目前的基本情况。随着的逐步深入、市场外部条件的逐渐完善,未来交易规则需要完善的空间依然很大。
“例如,现在只有电能市场,没有辅助服务市场;只有中长期合约市场,没有现货市场”,曾鸣补充道。
林伯强认为,我国的电力交易规则大部分借鉴国外,关键是怎样运用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当中。电力的关键在于有多少电量进入交易,多大程度上放开交易。电力交易逐步放开的过程与经济形势直接相关。
“市场越大,其配置资源的能力就越大,市场范围扩大会带来市场主体增多和供应增加,会使竞争更加充分、配置资源的效率更高。”中国能源研究会副会长周小谦此前表示,构建统一的全国电力市场已经成为电力市场建设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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